第74801006号“厷窑”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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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376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大窑嘉宾饮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李强
异议人大窑嘉宾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李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4801006号“厷窑”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厷窑”指定使用于第32类“啤酒;果汁”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356848号、第23409763号“大窑及图”、第23409540号“大窑”商标指定使用于第32类“啤酒;无酒精饮料”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故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号文字有一定区别,该商标的注册未侵犯异议人的商号权。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801006号“厷窑”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