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302149号“她其他心它DKMELISSA”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9 2025-01-2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906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格林迪恩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陈洪珠
  异议人格林迪恩公司对被异议人陈洪珠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3302149号“她其他心它DKMELISS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她其他心它DKMELISSA”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鞋(脚上的穿着物);长皮毛围巾(披肩);服装;帽;鞋”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358533号“MELISSA”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鞋(脚上的穿着物);男鞋;女鞋;童鞋;凉鞋”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鞋;鞋(脚上的穿着物)”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字母构成、外观上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上述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申请使用的其它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抢注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302149号“她其他心它DKMELISSA”商标在“鞋;鞋(脚上的穿着物)”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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