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077045号“沈氏拨云堂 SHENSHIBOYUNTANG”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1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227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楚雄老拨云堂药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云南星企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哈尔滨中药四厂有限公司
  异议人楚雄老拨云堂药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哈尔滨中药四厂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5077045号“沈氏拨云堂 SHENSHIBOYUNTAN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沈氏拨云堂 SHENSHIBOYUNTANG”指定使用在第42类“医疗研究;医疗方面的计算机编程;为医疗目的进行癌症科学研究”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532640号“老拨云堂 LAOBOYUNTANG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2类“技术研究;测量;化学服务”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科学实验室服务;科学研究;以医疗为目的的科学调查;校准(测量);化妆品研究;为医疗目的进行癌症科学研究;基因筛查(为科学研究目的);药品的研究和开发;医疗研究”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上相近,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上相近,故在上述服务上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077045号“沈氏拨云堂 SHENSHIBOYUNTANG”商标在“科学实验室服务;科学研究;以医疗为目的的科学调查;校准(测量);化妆品研究;为医疗目的进行癌症科学研究;基因筛查(为科学研究目的);药品的研究和开发;医疗研究”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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