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226862号“佑德”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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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595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德佑(天津)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齐铭君泽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南京佑德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
异议人德佑(天津)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南京佑德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6期《商标公告》第75226862号“佑德”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佑德”指定使用在第44类“牙科;牙科美容;牙科根管治疗服务;牙科保健服务”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8424328号、第67710109号、第7958161号、第28423730号“德佑地产”等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第5类“消毒剂;隐形眼镜用溶液”、第10类“牙科设备和仪器;牙科用牙齿保护器”、第36类“不动产出租;不动产代理”、第44类“饮食营养指导;动物清洁”等商品与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服务在产品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具有明显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请求我局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用于第36类服务上的“德佑”商标予以保护,但未提交充分证据,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226862号“佑德”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