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457210号“艾猫养车”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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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3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018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东莞市泛亚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东莞市泛亚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0期《商标公告》第74457210号“艾猫养车”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艾猫养车”指定使用于第37类“运载工具(车辆)清洁服务;维修信息;汽车保养和修理;运载工具(车辆)上光服务;运载工具(车辆)保养服务”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3910352号“天猫养车”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7类“维修信息;商品房建造;室内装潢;运载工具清洗服务;照相器材修理;钟表修理”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方式、服务内容相近,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文字构成近似,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二者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存在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了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本案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中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457210号“艾猫养车”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