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0898597号“BRUNALLE CUCENILLI”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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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8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131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布内罗•古奇拉利股份公司;布内罗•古奇拉利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异议人:广州恩卡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布内罗•古奇拉利股份公司;布内罗•古奇拉利对被异议人广州恩卡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3期《商标公告》第70898597号“BRUNALLE CUCENILL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BRUNALLE CUCENILLI”指定使用于第25类“腰带”商品上。 异议人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G925651号“BRUNELLO CUCINELLI”、第G537288号“BRUNELLO CUCINELLI”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鞋子”等商品上。本案中,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异议人引证商标“BRUNELLO CUCINELLI”独创性较强,经异议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且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密切关联性,若并存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姓名权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0898597号“BRUNALLE CUCENILLI”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