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2459898号“ZE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08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126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采埃孚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济南鑫亚通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异议人采埃孚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济南鑫亚通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8期《商标公告》第72459898号“ZE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ZE及图”指定使用于第41类“组织抽奖;动物展览”等服务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735275号“ZF及图”、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G729133号“ZF及图”、第G949686号“采埃孚ZF及图”、第G1448178号“ZF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包括第12类“轿车的无级变速器;叉车的液压换挡变速器”、第41类“教育;培训”等商品或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的功能、用途及服务的内容、方式等方面有所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但经查,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申请注册了多件与异议人及他人在先使用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且被异议人未能就其商标的设计创作来源和使用意图作出合理的解释。结合本案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字母组合、构图设计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的事实,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的上述行为具有明显的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不应予以核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459898号“ZE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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