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828872号“臻矿力及图”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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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3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022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大塚制药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旭知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迪
异议人大塚制药株式会社对被异议人王迪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4828872号“臻矿力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臻矿力及图”指定使用在第35类“为他人推销;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编制网页索引;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3105147“宝矿力”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辅助;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通过发放优惠券推广他人的商品和服务;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为他人推销;人员招聘;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编制网页索引;自动售货机出租;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上相近,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上相近,故在上述服务上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本案中,异议人请求认定其注册并使用在“无酒精饮料”商品上的第3251480号“宝矿力”商标为驰名商标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及《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828872号“臻矿力及图”商标在“广告;通过发放优惠券推广他人的商品和服务;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为他人推销;人员招聘;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编制网页索引;自动售货机出租;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