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085732号“航城胖小妞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03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018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中国南方航空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西安胖小妞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中国南方航空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西安胖小妞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5085732号“航城胖小妞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航城胖小妞及图”指定使用于第45类“夜间护卫服务;工厂安全检查;社交护送(陪伴)”等服务上。本案中,异议人提供的其关联公司的著作权维权授权书、“胖飞机卡通图”系列美术作品的作品登记证书、南航公众号微信宣传文章等证据材料可以证明异议人对“胖飞机卡通图”美术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权,该图形标识被广泛使用于异议人网络宣传上,被异议人有接触该美术作品的可能。被异议商标图形部分与该美术作品在构图要素、设计思路等方面相近,已构成实质性相近,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对异议人在先著作权的侵犯。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085732号“航城胖小妞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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