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2753948号“JOJOMOU”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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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4 08:00:00
来源:(2024)商标异字第000008118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合道联合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巧贞
异议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王巧贞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8期《商标公告》第72753948号“JOJOMOU”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JOJOMOU”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卫生器械和设备;电暖器;蓄热器;冷藏柜;油灯”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1354649号、第61034559号“JOMOO”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灯;烹调用装置和设备”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故无需再就《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审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753948号“JOJOMOU”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