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815632号“EL CUERVO”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2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694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特奎拉尤尔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邦信阳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慈溪市龙汇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特奎拉尤尔屋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慈溪市龙汇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4815632号“EL CUERV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EL CUERVO”指定使用于第34类“火柴;烟草;吸烟用打火机”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97121号“CUERVO”、第56675980号“JOSE CUERVO”商标分别核定使用于第33类“含酒精饮料”商品及第35类“广告;张贴广告”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的功能、用途及服务的内容、方式等方面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815632号“EL CUERVO”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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