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153832号“VERAXMINDPRO”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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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05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917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帝斯曼知识产权资产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王培娟
异议人帝斯曼知识产权资产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王培娟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5153832号“VERAXMINDPR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VERAXMINDPRO”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2类“人工智能技术领域的研究;计算机程序和数据的数据转换(非有形转换);计算机编程;为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把有形的数据或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多媒体产品的设计和开发;平面美术设计;电子数据存储;计算机软件设计;通过云计算提供虚拟计算机系统”。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4838283号“VERAX及图”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2类“环境测试和检查服务;手机软件设计”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平面美术设计”之外的其他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字母部分“VERAX”,整体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如予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双方商标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153832号“VERAXMINDPRO”商标在“人工智能技术领域的研究;计算机程序和数据的数据转换(非有形转换);计算机编程;为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把有形的数据或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多媒体产品的设计和开发;电子数据存储;计算机软件设计;通过云计算提供虚拟计算机系统”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