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091966号“鲷宝路”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08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157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玛氏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海南宝路水产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玛氏公司对被异议人海南宝路水产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5091966号“鲷宝路”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鲷宝路”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1类“龙虾(活的);新鲜水果;饲料”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21233号、第284965号“宝路”、第7508619号、第13410277号、第7128666号、第927314号“宝路PEDIGREE及图”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31类“活鱼;鲜水果;动物食用谷物”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且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091966号“鲷宝路”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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