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891912号“蚂蚁搬家户外营地”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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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5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479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成都蚂蚁物流有限公司
异议人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成都蚂蚁物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4891912号“蚂蚁搬家户外营地”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蚂蚁搬家户外营地”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户外广告”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25356080号“有只蚂蚁”、第67170667号“蚂蚁财富”、第63158057号“蚂蚁内外”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商业评估;商业信息”等。虽然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有较大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第14687130号“蚂蚁金服ANT FINANCIAL及图”商标、第13602490号“蚂蚁金服”商标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商标具有较大差别,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受到损害。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891912号“蚂蚁搬家户外营地”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