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159164号“九州宜JIUZHOUYI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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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6 08:00:00
来源:(2024)商标异字第000009664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智权知识产权集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郑招霞
异议人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郑招霞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5159164号“九州宜JIUZHOUYI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九州宜JIUZHOUYI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药草、中药材”等。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884228号“九州通及图”、第4548319号“九州通”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人用药、中药成药”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部分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双方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159164号“九州宜JIUZHOUYI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