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306510号“贵族琢木王GZZUOMUWANG GZZUOMUWANG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5 2025-01-1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394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七好(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品行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代表人:龚会姣
       共有人:杜攀
  异议人七好(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龚会姣、杜攀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5306510号“贵族琢木王GZZUOMUWANG GZZUOMUWANG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贵族琢木王GZZUOMUWANG GZZUOMUWANG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帽;袜”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80930号、第1800893号、第3170091号、第3512096号“图形”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25类“雨衣;帽;袜”等。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引证商标经使用宣传已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在设计风格、表现形式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且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306510号“贵族琢木王GZZUOMUWANG GZZUOMUWANG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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