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6154159号“爱蚁族”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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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5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428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河南蚁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异议人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河南蚁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66154159号“爱蚁族”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爱蚁族”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2类“技术研究;计算机硬件设计和开发咨询;用于数据处理的软件工程服务”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59981075号“蚂蚁酷爱”、第43926701A号“蚂蚁”、第13602810号“蚂蚁金服”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2类“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计算机软件设计;云计算”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第13602490号“蚂蚁金服”、第14687130号“蚂蚁金服ANT FINANCIAL及图”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存在一定差别,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复制、摹仿,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注册申请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6154159号“爱蚁族”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